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此时也面临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的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需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水平,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最后,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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