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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日期:2012-08-07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未知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做建设工程,首先面临的是如何收集整理资料,因为建设工程的资料太繁多,有的建设工程资料上万页,如果一个建设工程资料上千页,都是很普遍的,在座的各位肯定跟我有同感。
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集整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收集整理资料的步骤
(三)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一)收集整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1.制定收集资料的计划,确定收集资料的方向、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应当采取的步骤和方法,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的办法等。做任何事必须要有计划性。
2.收集资料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收集资料必须客观、全面。收集资料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资料的本来面目进行收集,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资料,包括对自己不利的资料。
很多律师只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对自己不利的资料不愿意收集,这是战略性的错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做案子时,更多的会关注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因为必须要提前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做出预案。第二,提示委托人有风险,这为将来出现问题寻找脱逃的机会,不要随便跟人拍胸脯,拍胸脯的律师是很危险的律师。
4.收集资料必须深入、细致。
5.收集资料必须积极主动、迅速,资料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可能由于外部环境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及时予以收集,就有可能灭失。
一接触案子,脑子里第一个反应是应该找哪些资料,哪些资料是马上需要要找的。比如说,标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里面有存档招投标的资料,很多律师不知道。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拿到手的资料很不全,一算时间就会被销掉,在当天,我就跟北京标办打了一个电话,要求他们将这个档案留下,让我打印出来,印完之后就烧掉了。承包人这块没有中标预算,没有中标预算,对于一个承包人工程价款的结算简直是灾难。那份中标预算挽救了我这个委托人。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收集整理资料的步骤
这里面注意6个要点:
1.倾听。初次接触委托人,一定要他将整个工程的情况说明白。要耐心地听他说。因为刚刚接手一个工程时,当事人在这个工程上已经是两到三年,对于我们这些律师来说,脑子再好,毕竟是一个陌生人,必须听当事人讲。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掌握相关的信息,这样对案件会有一定的把握。一定要听,听是律师的基本功,我见到某些律师很不耐烦,不愿意听当事人讲话,甚至很武断地打断当事人讲话,这其实都是有问题的。一定要听,让当事人将信息尽可能地传给律师,使律师对工程尽快了解,并尽快进入到该角色。这至关重要。
2.现场。律师必须精确到建设工程的现场,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情况。很多律师有一个毛病:不愿意去现场。去现场能够发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可以为委托人整理出有利的证据。
3.清单。把所有的事搞清楚,要给委托人一个清单,做律师刚开始对案子不熟悉不可怕,但一定要尽快熟悉,之后能主导案子。不能被我们的当事人所主导,当律师被委托人所主导,这个律师的处境一定很凄惨。必须能拿出自己的清单,要求委托人配合律师做什么,不是律师配合委托人做什么,一定要具有主导意识。只有主导了,在委托人的心目中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个清单要求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委托人认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同时,对工程进展情况的了解,随时发补充清单。每个工程项目总有它的特殊性,刚开始发都是普遍性的东西,特殊性的东西没有发现,随着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会发现有很多特殊性的东西,就要求发清单,也就是发补充清单,要为他继续提供相关的资料。
4.收集。应该全面收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如果有可能,可做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对律师很重要,尤其是跟个体户打交道时,谈话笔录对保护律师的权益至关重要。
5.整理。将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归纳,并分析资料,将案件争议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探讨并附相关的证据。
我们的每个问题都要进行讨论,从来不做单打独斗的事。整理资料很重要,一个律师把这套东西拿过来之后,不能很好的整理、梳理,这样的律师肯定不是好律师,因为不能从中发现对你最有用的东西,形成具有攻击力的东西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很多律师提供证据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所以,整理资料很重要。
6.提交。按顺序、有步骤、有策略地提交证据。在起诉当中尽可能少披露事情,先把案子立起来,然后根据案件整个情况,逐步展示证据。我国的法律,仍然没有脱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法院最后的判案是以法律事实来的,但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客观事实。
(三)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
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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