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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纠纷

医疗美容领域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探析

日期:2025-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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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渝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5月

摘   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仅有部分存在欺诈行为的,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办案中,应重点关注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若其为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不可分割,经营者应按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推动统一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标准,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

关键词:医疗美容 消费欺诈 不可分割商品或者服务 惩罚性赔偿金基数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2018年3月18日,成都某医美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2019年2月26日,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同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同年10月9日,杨某要求进行术后改善,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2020年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与杨某在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时,就隆鼻修复术使用进口膨体材料达成合意,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3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医美公司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的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项目存在欺诈,3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部分。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按照该膨体价格3倍赔偿杨某19500元。

二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将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消费欺诈承担3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膨体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以膨体价格650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整体塑形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对杨某实施的手术是对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从而形成完整鼻部的医疗美容服务,杨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整体的医疗美容服务拆分,仅以膨体价格计算3倍赔偿金额,对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认定确有错误,成都某医美公司应当以杨某支付的4万元全部价款为基数承担3倍赔偿责任。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二、主要问题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应以商品或服务整体价格的还是存在欺诈部分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相应的裁判规则存在缺失。原审判决忽略了医疗美容服务的整体性及案涉医美材料在总体手术中的重要性,将一个完整的服务项目人为拆分为若干项目并分别计算价格,超越了当事人的约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一)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可以进行拆分

案件中,二审法院将医疗美容服务拆分为材料使用与手术操作,将对杨某实施的一次“鼻综合修复术”拆分为隆鼻术、鼻尖形成术、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等独立项目,认为仅膨体部分构成欺诈,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不构成欺诈。二审法院的判决忽视了医疗美容的技术依赖性,案涉医疗美容服务系通过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形成完整鼻部形态,手术步骤需膨体植入、肋软骨雕刻、鼻部塑形等多步骤协同完成,各步骤相互依存,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整体性,拆分计算违背医疗美容服务的技术特征。同时,从支付的费用上看,杨某支付4万元购买的是鼻部整形的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并未对二审认定的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单独约定,杨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将手术拆分为若干独立项目也不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

(二)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

二审法院未审查欺诈部分是否影响医疗美容服务整体目的实现,片面认为只有使用膨体材料部分构成欺诈,应当仅以膨体部分的价格确定3倍赔偿的款项。本案中成都某医美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向杨某提供完整的医疗美容服务,手术中植入假体即膨体材料是该类医疗美容服务必须使用的核心材料,该材料的优劣直接影响鼻部形态的审美效果。杨某选择使用进口膨体进行隆鼻,也是为了获得更为自然的鼻部塑形效果。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材料冒充进口膨体材料,导致服务整体偏离合同目的,影响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按照服务的全部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三、抗诉理由分析

(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消费欺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是否能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案件的前提。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的主观目的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根据医疗美容的目的进行分类,可将医疗美容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和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是患者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的疾病诊疗、治疗活动;后者是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美容消费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上述分析得出,案件的当事人杨某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外貌的完美而进行鼻部整形,符合消费者的界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疗身体疾病或者缺陷的,则不宜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那么根据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进行分类,可以将医疗美容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前者以盈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后者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不宜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案件中医美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为杨某提供鼻部整体塑性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定义。在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中,若其提供的医疗美容产品不符合相关约定,粗制滥造,以假乱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医疗美容机构做出无法完成的虚假承诺,都构成欺诈。医疗美容服务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特点,一旦发生消费欺诈,不仅影响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成本,维护医疗美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考虑商品或服务各项目联结的紧密性及存在欺诈部分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欺诈行为。若不加区别地允许将商品或服务进行拆分计算,以部分价格计算赔偿,经营者可能通过拆分收费逃避责任,将变相鼓励经营者通过“部分欺诈”规避法律责任,弱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技术不可分性与效果整体性。案件中鼻综合手术需材料植入、塑形操作协同完成,任一环节欺诈均影响最终效果。若仅以欺诈部分(如材料费)计算赔偿,将割裂服务的技术依赖性,违背合同目的。案件中杨某实施的鼻综合整形需对膨体进行个性化雕刻用于隆鼻,材料性能直接影响塑形效果。该手术依赖膨体材料与手术技术的协同作用,单独评价材料或手术价值均不具医学可行性。并且,从经济整体性上看,4万元费用系根据手术难度、材料成本、医生资历等综合定价,非简单“材料费+手术费”叠加。从合同解释整体性来看,双方约定“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表明消费者购买的是材料与技术的整合成果,而非单独购买材料或劳务。因此,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按照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还是存在欺诈部分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体商品或服务中所处的地位是审查重点。若消费者约定购买的是医疗美容服务而非单独的医美材料,且该材料是医美服务中必须使用的一种医美材料,并且不能独立于整体医疗美容服务且属于核心关键部分,消费者不会亦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该材料,则医美机构应当以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而非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特别提示

(一)医美机构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基于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平等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掌握大量物质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接受医美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其面对医美机构完全处于弱势状态,通过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存在欺诈的医美机构科以惩罚性赔偿,可以加大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成本,有效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医美服务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涉及医疗技术、材料标准等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办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案件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职能,主动咨询行业专家、查询行业标准,避免因知识盲区导致法律适用偏差。如本案中,承办人通过询问医美公司代理人、医师,并结合医疗美容服务规范,明确了本案中医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以及膨体材料替换对整体服务效果的重要影响,对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然而,在其繁荣的背后,非法医美机构违规执业、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假冒伪劣医美产品充斥市场,各类乱象层出不穷。这些乱象不仅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还导致司法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美容纠纷呈现出类型复杂、数量众多、损害严重的特点。与普通医疗事故相比,一次不理想的医疗美容活动,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性可能更为严重。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办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进行审查,尤其是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准确提出“就不可分割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监督意见,既能够有效填补医美领域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又能引导医美服务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促使其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美服务与产品,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5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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