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王某的独子,成年后单身无业。王某患有多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并定期治疗,饮食起居亦需照顾。王某认为张某现已研究生毕业,应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张某按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张某虽无固定收入,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经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反复劝解,张某和王某在“家事小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200元。张某同时承诺,有固定收入后会根据王某实际情况提高赡养费金额,努力做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法官表示,本案系以调解方式处理经济困难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衡两者的利益之后确定赡养费的具体金额。本案坚持“和为贵 调为先”的审理理念,将调解贯穿始终,以调解方式缓和母子间的矛盾,修复双方亲情关系,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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