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26-001
裁判要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双方均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尚在哺乳期的未成年子女无法与母亲相见,不仅阻碍了另一方行使相关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该权利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参照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