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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判决书,孩子抚养费如何执行?

日期:2024-0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份判决书,孩子抚养费如何执行?听法官释法析理

“法官,我和前妻2017年离婚时,在判决时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现在怎么又来申请执行抚养费呢,这是什么情况?”

一起抚养费纠纷,双方当事人手执两份判决书,这种情况下执行该如何进行?图片

接下来

请大家跟随案情的进展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系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子。柳某某与刘某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柳某某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与刘某乙离婚,因柳某某明确表示无需刘某乙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甲由柳某某单独抚养。2022年,刘某甲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刘某乙承担对其的抚养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甲于2022年向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刘某乙主张2017年判决书明确其无需承担抚养费,刘某甲的申请于法无据。经审查,福山法院认为,刘某甲的执行依据为时间在后的判决书,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对刘某乙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刘某乙主动缴纳了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两份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不承担抚养费,第二份判决承担抚养费。问题的焦点在于第二份判决书的判决效力是否作用于第一份判决书,即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子女能否要求另一方也承担抚养义务。答案是肯定的,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法律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顺利成长。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并非意味着另一方抚养义务的消失。而是由一方自愿履行了双方义务,其前提在于一方能够给予子女生活、成长的必要需求。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子女长大所伴随的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增加,若单独抚养的一方确无能力满足子女生活的需求,应当准许子女向另一方主张行使抚养义务。本案中,刘某甲进入幼儿园后各项花费明显增加,且可以预见今后的各种花销会逐渐增多,柳某某的收入明显不能负担。这种情况下,刘某甲要求其父刘某乙承担抚养义务的要求于法有据,于情更应理解、支持。

但同时,鉴于对民事法律行为诚信原则的维护,在双方已对抚养义务作出协议的基础上,对于抚养费的增加应慎之又慎,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正当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增加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公民的信赖利益。

法官提醒,正所谓合法权益需保护,血脉亲情不可断。夫妻离婚并不会导致父母与子女血缘的断裂。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独自抚养子女一方确无能力独自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其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承办法官:李雪霞

法官助理:王明达

案例编写人:王明达

转载于公众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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