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甲诉郑父、郑乙共有纠纷案
【裁判摘要】
设立居住权,解开父子心结。
【基本案情】
郑父与妻子育有二子,分别为郑甲、郑乙,另有一女儿患有精神残疾,一直带在身边照顾。郑父于1999年在本区黄龙下寅(现营楼桥村)购买了农村房屋四间,因该房一直没有产权证,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7年9月30日,涉案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郑父领取了3842559元拆迁安置补偿款。经家庭内部分配,郑父同意支付郑甲、郑乙各100万元,其余由郑父作为养老保障。而后,因郑父担心儿子挥霍无度,仅支付10万元,余款未支付,遂致纠纷。
【处理结果】
经本院组织调解,郑家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一、郑父支付剩余拆迁安置补偿款90万元,该款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先行支付5万元,其余85万元附条件支付;二、郑甲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房屋一套,款项由郑父直接转入房屋出卖人账户,封顶85万元(差额部分多还少补,均由郑甲自行处理);三、郑父夫妻及女儿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至亡故之日止。郑甲需在领取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适老型举措】
郑父今年已78岁。经审理发现,郑甲与郑父之间并无深仇大恨,郑父担心儿子不务正业,没有长远打算,郑甲则无法理解郑父的一片苦心。为妥善化解纠纷,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用通俗话语代替法言法语,适当调整庭审节奏,确保郑父明白诉讼内容,对重大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并提示风险,通过在郑甲购入的房屋内“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开父子心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一章,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它作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本案首次尝试设立居住权,充分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解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问题。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