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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 产品责任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许多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商品界面都标注有“不退不换”“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等字样,那么消费者在这些二手平台网购商品后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到底能不能退货呢?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淘宝闲鱼买到货不对板的红木沙发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作出判决。

01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7日,原告张某在淘宝闲鱼网店上看上了一套越南大红酸枝12公分战国款沙发十件,卖家吴某在商品页面上放了该家具的图片、价格等详情,并且标注了“因为家具太笨重,不退不换”的字样。张某联系卖家吴某,吴某称自己是专业做家具生产销售的,在淘宝闲鱼上已卖出十多套,如是假的大红酸枝愿十倍赔偿,让张某放心购买。后张某向吴某支付了该价款,吴某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将案涉沙发托运至原告处。

2021年4月1日张某在使用案涉沙发期间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案涉沙发的材质进行抽样检验后发现为毛榄仁而非越南红酸枝,张某与吴某协商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货款三倍的赔偿及检测费。

02

法院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法院现场勘验,结合物流信息、图片及其他证据,确认其收到卖家出售的沙发与其委托检验的沙发为同一物件。

被告吴某虽系闲鱼网平台的个人卖家,但从其在闲鱼网二手平台显示的账户资料来看,其交易频率相对较高,存在销售利润,不是单纯的偶发性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那么其销售行为应适用消法进行约束、调整,从前所述,其在本案买卖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货款三倍的赔偿的赔偿,合法有据。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将在被告处购买的越南沙发退还给被告;被告给付原告三倍赔偿及检验费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网络二手交易是当前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类型,二手交易平台不应成为部分网络经营者规避法律监管、诱骗消费者虚假交易的“避风港”。

消费者在二手平台网购商品时经常会遇到收到商品和网页描述不一致的情形,而卖家总有各种理由“套路”消费者,比如本案中卖家在网页中标注“不退不换”,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该条款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一种约束和警示,促使其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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