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执行共同遗嘱,尊重逝者遗愿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前妻生育陈甲、陈乙二女,后与谢某(女)结婚并生育陈丙、陈丁、陈戊三个子女。陈戊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系陈戊的女儿。2014年3月,陈某与谢某在某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订立遗嘱,该遗嘱由陈某书写,二人均签字捺印,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见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

遗嘱载明:“夫妻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由陈丙、陈丁继承,另将陈戊去世时分得的赔偿款50万元送给孙女小丽。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健在的老人必须尊重双方共同订立的遗嘱,不得更改。”

2019年11月陈某去世,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诉讼中,小丽、陈甲、陈乙对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谢某共同书写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二人在遗嘱中共同对合法财产的处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陈某已去世,遗嘱中“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的约定已生效,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应由谢某继承。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谢某继承,归谢某所有。

小丽、陈甲、陈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案涉房屋一直在谢某实际控制下,众子女在陈某去世后暂未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小丽等人对谢某的诉讼意图存在疑惑。

二审承办法官对谢某进行了专程走访,了解到老人提起诉讼是为了确定遗嘱效力并保障其执行,避免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引起纠纷。二审判决后,承办法官给小丽书写了一份家书,希望小丽作为谢某唯一的孙女,能够体谅老人的良苦用心,尊重老人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愿,对老人多加关爱,维系亲情。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的迅速增长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倾向于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身后的财产。除自然人独立订立的遗嘱外,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与该制度相关的纠纷却频频发生,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莫衷一是,司法界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且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而是准确把握老人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初衷,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老人处分自身财产的意思自治。

同时,通过书写家书的方式柔性解纷,法理情相融合,弘扬孝老爱亲、重视亲情的文明家风,展现了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关爱弱势群体”“以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智慧。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