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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陈某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2020)甘08刑终10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上诉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现场目击证人李某及被害人柳某均证实,案发时看见陈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将柳某停放的车辆碰撞,二人将陈某叫下车,发现陈某饮酒,后因协商赔偿未果报警。上诉人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酒后回家途中看见其停放在贺庄村村委会巷口路边的小轿车停放不到位,上车挪车时与后方柳某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二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柳某报警。证人李某、被害人柳某证实的案发经过与上诉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民警的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上诉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挪动车位的事实。陈某上诉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真实的意见无证据证实,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陈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虽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上道路行驶,而是短距离挪动车位,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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