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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坠入情网,情侣共同购车,结婚不成,款项能否返还?

日期:2023-0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坠入情网,情侣共同购车;结婚不成,款项能否返还?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郝玲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物往往是最简单的爱意表达方式,也是爱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有人在恋爱初期,便被甜蜜的爱情冲昏了头脑,倾注一切向对方表达爱意。长江法庭近期审结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通过公正判决,最终让坠入情网的小夏避免了人财两空的窘境。

遇到“真爱”,甜蜜共置财产

小夏的丈夫在多年前因交通事故意外过世,之后她孤身之人带着女儿在南通打工维生。2020年2月,她在珍爱网上结识了一名叫小张的南通男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之后,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恋爱初期的甜蜜,让小夏对生活燃起了新的盼头,她开始憧憬未来幸福美满的生活。

在二人恋爱两个月之后,小夏为方便之后和小张共同生活提议购买一辆二手车。二手车总价格160000元,小张作为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车辆也登记在了小张名下。购买这辆车时小张将自己原有的车辆卖出,其中40000元用于抵扣二手车购车款。之后小夏付清了剩余车款120000元,并支付7200元购买了车辆保险。

对簿公堂,共有还是赠与?

好景不长,购买汽车后短短两个月,小夏和小张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小夏多方打听才知道小张已将二人购买的汽车以146000元出售。面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的小张,小夏为了要回自己的出资款,最终与昔日恩爱的情侣对簿公堂。

庭审时,小张提供了2020年5月31日与小夏的谈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该车辆系小夏对其的赠与。小夏则认为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载体,对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谈话录音存在诱导性陈述,且谈话中小夏本人未明确表示将车赠与被告。自己独自抚育女儿,赠与如此大额财物明显与其经济实力不符。在购买车辆时二人已经同居,车辆虽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但应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

依法判案,法官明辨“是非”

经过开庭审理,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和举证质证之后,对于小夏支付的127200元属于共同出资还是赠与,长江法庭法官孙俊驹最终给予了认定。

首先,案涉车辆虽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在恋爱期间购置,本意应是供双方共同使用;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小夏支出的127200元属于大额支出,其在出资时并未有将该款无偿赠与被告的书面或口头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认定小夏的行为构成赠与缺乏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常理。

再次,结合小张提供的录音及微信记录,主观上小夏系基于准备与小张共同生活才出资购买案涉车辆,客观上双方对案涉车辆均有出资,因此将二人出资的行为认定为共同购买车辆更符合实际。最终,本院认定小夏与小张之间系共同出资购买案涉车辆,而非赠与关系,判决小张应按出资比例返还小夏享有的车辆出售款111076.8元。案件判决后,小张并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长江法庭负责人吴亚红表示:“本案因小张主张赠与证据不足,最终认定该车辆为共有财产,应当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通过判决书中的充分说理,从情理法的角度让当事人最终都能服判息诉。案例是最好的教育,借此机会,想要提醒恋爱中的情侣们,爱情虽美但也要保持理性。对于礼尚往来赠送的小礼物及消费性支出可以被视为赠与,分手后无需归还,但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大额礼物,在法律上被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顺利结婚,是可以要求对方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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