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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协议离婚。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殴打康某,离婚后仍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威胁康某。2021年11月,杨某到康某住所殴打康某,致使其头部创伤破裂5.5cm,并抢走手机不让其报警。同年12月,杨某又到康某工作单位殴打康某,现场其他人员目睹后报警。为避免被骚扰,康某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杨某多次骚扰、殴打康某,康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杨某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结合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对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离婚后杨某仍继续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制止了离婚后家庭暴力行为。后经回访,杨某亦未再对康某有暴力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于唤醒遭受家暴侵害妇女的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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