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堪父亲家暴,孩子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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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王某乙与申请人王某甲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8年2月2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2018年3月20日判决驳回,申请人与母亲离家租房居住。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母亲再次起诉离婚,开庭审理中,申请人来到法庭,向法官表示愿意同父亲居住,以缓解父母关系,但鉴于父亲以前有家暴行为,担心父亲跟以前一样脾气暴躁,容易打骂家人,申请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王某甲本人及其母亲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向申请人街道居委会核实,被申请人确系脾气暴躁,对家庭成员发生过暴力行为,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2019年5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乙对申请人王某甲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承载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手段少,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治完善,中国古代“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应当退出历史舞台。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对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妥善办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一是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彰显法治的应有之义。《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揭开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面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进一步弘扬了法治精神。二是,虽然本案制裁的是尚未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但为从防范未然、治未病的角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后,及时走访,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家庭暴力情况,并积极联系申请人辖区居委会收集证据,在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后,及时作出裁定,消除潜伏在未成年人身边的危害,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三是,虽然被申请人未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人们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任何矛盾都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为孩子的成长教育做妥善的安排,维护自身家庭的和谐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可能的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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