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者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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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申请人包梅(化名)与被申请人洪贤(化名)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已同居共同生活。2018年7月,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洪贤对包梅进行了殴打,导致申请人包梅头皮裂伤和血肿。后包梅提出与洪贤分手,并搬离了共同居所。分手后洪贤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梅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梅不堪其扰,遂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鱼洞派出所报警,经民警核实,洪贤殴打并骚扰包梅属实,民警对洪贤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包梅仍担心洪贤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故于2019年1月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包梅的申请后,依法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并作出了(2019)渝0113民保令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洪贤对申请人包梅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洪贤接触、骚扰申请人包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洪贤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辖区派出所送达了委托执行通知书。
但被申请人洪贤无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继续通过打电话、打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包梅,威胁包梅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洪贤的行为已公然违反了人身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核实后,作出(2019)渝0113司惩1号,(2019)渝0113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洪贤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罚款和拘留均已执行完毕。洪贤此后未再对包梅进行骚扰。
【裁判要旨】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包梅虽然与洪贤是恋人关系,但因双方已共同生活,故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关于对家暴事实的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险可以根据确认判断。通过包梅提供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以及医院诊断证明、手机信息等证据,法官足以认定包梅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内心确认包梅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故及时作出了禁止殴打、恐吓令,禁止骚扰令和禁止接触令。对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仍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和拘留。
【典型意义】
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于是公权力得以公然介入私法领域,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一项重要的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事保护令措施,但初生之物,其形必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不可避免的在司法实践中遭受了“尴尬期”,申请数量少,执行僵局,司法震慑力弱等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揭开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面纱,家庭暴力受害权利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进一步弘扬了法治精神。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方能彰显司法的权威和震慑力。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案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而是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施暴者,从执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了整个社会反家暴的态势的良性发展。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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