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传递法治力量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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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樊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樊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私下协商离婚事宜,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张某酒后殴打樊某,经民警出警调处。樊某未见张某态度转变,又恐离婚诉讼加剧矛盾,深感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遂前往城口县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城口县妇女联合会建议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经过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与申请人樊某联系,询问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随后及时与张某联系,张某称因工作原因,无法到院说明情况,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遂前往张某务工地了解具体情况。张某承认确实动手殴打了樊某,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劝导其理性对待离婚,当即决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樊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返程途中,法官向樊某及张某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派出所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寄语
家,应该是温暖的港湾,而非暴力的牢笼。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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