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中免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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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指的是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对于免证事实可以直接进行确认并作为裁判的根据。免证事实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例外,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例外,其法理基础在于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裁决、公证书的权威性。免证事实的法律依据有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和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首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也不存在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或推翻的可能,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并作为裁判的根据。
其次,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尽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为免证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这些事实不再属于免证事实。
第三,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这一点好理解,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发现前诉案件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只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诉裁判认定的事实,法院在后诉裁判中就可以作出与前诉认定事实不同的认定。
第四,对于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而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足以推翻”比“足以反驳”的否定程度更高。推翻,意味着要彻底否定这个事实,当事人必须重新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只需要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否定或者指出其相关证据的瑕疵,达到能够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程度即可,并不一定需要依靠提供证据才能完成。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这两种情况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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