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遗产继承诉讼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亲属关系证据材料、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遗产权属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据,这些证据的形成时间跨度很长,同时涉及很多有关部门,不可避免会出现继承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况下才可以,主要情形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权收集的证据和涉密的证据。有些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查阅的权限,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也是我无法自行收集的,需要申请法院调查。除此以外,如果当事人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法律是无法一一列举的。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当然,根据案件需要,如果法院认为需要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进行调查收集。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将不予准许。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