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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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人以上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可分的,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合并审理、分别裁判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各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则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进行合一确定。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规则,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目前的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中,除个别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是一个人的情形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般都在两个人以上,大部分都是共同诉讼,因为单纯法定继承人一般就不只两个,何况还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等当事人。同时,遗产继承案件的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即遗产产生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提起诉讼,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共同的、对标的物的权利是不可分的,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然会牵涉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都应当合并审理。
其次,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对于己不利事实进行自认的,其他共同诉讼人只有明确表示否认,才不会产生自认的效力。如果其中一人否认于己不利事实,就意味着自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尚未形成,不能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已经作出自认。
司法实践中,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对于己不利事实进行自认时,其他共同诉讼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采取含混的态度,这种情况下,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如果还不明确发表意见的,则视为其已经默示承认,可以适用拟制自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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