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概括继承主义
概括继承主义也叫概括继承原则,是针对遗产范围而言的,即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被继承人权利和义务一般的、包括的由继承人整体承受,而并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个别承受。概括继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须继承人作出承认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没有明确规定采取概括继承主义的立场,但是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的体系解释,我们认为,我国属于概括继承主义的立法,这也是继承法理论的通说。所以,不仅只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等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也应当是如此,可以类推适用。
因此,基于概括继承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遗产债权人可以向全体继承人主张权利,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这里的放弃继承应当是概括性放弃,不能部分放弃,因为放弃继承的效力要溯及到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放弃继承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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