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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登记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隐瞒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登记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

作者:徐贤飞

【裁判要旨】

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婚姻自由的本质。精神疾病系暂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与对方登记结婚,系侵犯对方知情权和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马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杨某曾于2018年2月患精神分裂症,万盛经开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其办理了精神残疾人证。2021年1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出现自言自语、骂人等症状,马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才得知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马某以杨某在结婚时未如实告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婚姻当事人在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作出真实、完整的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将会影响到其是否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一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与他人登记结婚,侵害另一方知情权,系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时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缓结婚。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疾病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本案中,杨某在2018年2月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与马某结婚前未如实告知自身患病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损害马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诚信原则,故马某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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