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离婚经济帮助——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周某怀孕后,因多种原因被引产,未与陈某生育子女。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开始分居生活。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则主张自己劳动能力减弱,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且因引产导致无法生育,遂要求陈某给予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十九年,离婚时周某年逾50周岁,劳动能力减弱,劳动机会减少,且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亦未生育子女,构成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向周某给付经济帮助100,000元。根据陈某的负担能力,该款项在双方离婚后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000元。
典型意义
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认定,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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