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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

作者:夏建飞

儿子欠债,母亲还钱?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母亲向债权人出具新的借条了结儿子债务,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判决母亲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与刘某琼系母子关系,原告刘某系邱某表姐。2016年至2017年期间,邱某借刘某之父的信用卡使用,透支后未还款,且刘某之父多次催收未果。2017年12月23日,刘某之父将邱某借用其信用卡透支而产生的债权55 356元转让给了原告刘某,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同日,刘某及其母亲到被告邱某家让其偿还欠款。因邱某未在家,双方在电话中进行了沟通后,由邱某的母亲即被告刘某琼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刘某琼于2017年12月23号向刘某借人民币现金伍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整(小写:55 356.00元)用于偿还刘某琼之子邱某相关债务,借期内利息为百分之五(小写5%),与本金同时还清。 刘某琼 2017年12月23日”。

次日,刘某向其父亲信用卡账户现金存款57 000元用于偿还欠款金额。同日,银行扣收了该卡透支金额本息共计55 355.89元。后,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邱某及刘某琼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某琼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借款的支付系被告刘某琼借款为其子邱某偿还借用原告父亲的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故借款金额应为该信用卡实际欠付的金额55 355.89元,而原告通过现金存入57 000元到该信用卡履行了前述款项的出借义务。故被告刘某琼应当承担向原告刘某的还款责任。而关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邱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邱某原来借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已经由被告刘某琼借款进行了清偿,本案借款系原告与被告刘某琼之间形成的新的借款关系,现原告刘某未提供被告邱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刘某琼向原告刘某清偿借款55 355.89元。

法官释法

本案虽然事实关系比较简单,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是被告邱某与原告刘某之父因借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借款关系;二是刘某之父向刘某转让其与邱某之间的借款而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三是刘某琼因偿还邱某的借款而向刘某借款所产生的新的借款法律关系。因前述两项两债权债务均已了结,故原告诉请的事实依据系刘某琼向其借款偿还邱某对其的欠款,故而邱某在新的借贷关系中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诉请其还款无法律依据。而本案案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借款的支付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支付,可类比于“转借条”(即借新偿旧),原告系通过明确邱某债务的清偿而达成案涉借款的支付,故案涉借款金额应以邱某债务清偿的实际金额为准。

来源: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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