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考虑到当今社会关系交织、经济往来多元,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条件
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参考以下条件:
第一,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举债方举借该债务的目的是维持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第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应当具有适当性。
适当性属于事实判断,法官审判案件时,可结合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限制
第一,对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该交易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对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是指该交易的达成将从根本上改变该家庭及其成员的生活状况。
第二,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由于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同居义务已被免除,夫妻一方举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之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之债务。
本文部分观点引自杨奕主编《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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