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结婚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开始的时间,直到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日。结束婚姻关系有以下两种办法: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行政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至领到离婚证书之日截止。诉讼离婚,自判决或者调解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拥有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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