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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投资 掰了怎么办

日期:2023-03-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邓可人北京海淀法院

恋爱期间一起买房,分手了房子怎么分?合伙做生意,分手后能否让对方分担经营费用?

1、情侣合买房 分手了房子归谁

许先生与黄女士原是恋人关系。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房价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记为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未明确共有方式),黄女士实际出资175000元,其余款项包括装修均由许先生出资,房屋贷款以许先生名义申请并由许先生偿还,该房屋由许先生居住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黄女士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仅载明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许先生与黄女士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现黄女士对房屋实际出资175000元,所以应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其权属份额,并根据房屋现值计算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支付黄女士房屋折价款305378元。

释疑 

没提前约定的按出钱多少分

法官指出,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或者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未明确共有方式的情况下,宜认定双方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份额的,则按照出资比例予以确定。具体到恋人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双方对房屋所享份额时,主要考虑的是各自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包括支付首付款以及贷款还款情况。

2、共开台球厅散伙后对方分担经营费吗?

王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开了一家台球厅,并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场地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分手后,王先生以合伙关系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租金和转让金等30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与王先生并非合伙关系。在与王先生恋爱期间,因王先生在外出差,作为当时的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王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实际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既没有合伙事实也没有合伙协议,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承接了案外人转让的台球厅并支付了24万元转让款,后续王先生又投入了40多万元,款项均由王先生支付。结合租金的支付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的签约方应是王先生,王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李女士之间具有合伙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提醒

情侣合做买卖最好签书面协议

法官建议,恋人之间若要成立合伙关系,应尽量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就分工、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事宜进行详尽的约定。在处理恋人的工作事务时应厘清边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分工和盈利分配时,切勿介入太深。法律合同一经签字将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无心参与对方的经营活动,则不要以本人名义代对方签署合同、支付款项或出面洽谈经营事项。

3、订婚送存折黄了后能要回来吗

张先生与叶女士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先生给付叶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张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后二人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叶女士银行账户内,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张先生要求叶女士返还该200万元彩礼以及恋爱期间送给叶女士的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及钻石耳钉一对。

庭审中,叶女士辩称200万元并非彩礼,已用于叶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叶女士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叶女士存有200万元的存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叶女士称该笔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支出,但是并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张先生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叶女士的赠与,张先生称上述首饰是彩礼未提供证据,因此张先生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叶女士向张先生返还2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释疑

以结婚为条件的可要求返还

法官表示,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赠送给对方的数额或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性质为无偿赠与,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对于价值较大的首饰或金额较高的款项等财物,应否返还,须审查赠与方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是以结婚为条件进行的赠与,其性质为彩礼,可因双方未达成婚姻关系请求对方返还。

4、爱上女主播闹掰了打赏财物咋处理

刘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台观看王女士的直播节目,后双方私下互加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购买虚拟币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间赠送价值8万余元的礼物。后王女士拒绝与刘先生见面,并将刘先生拉黑。

刘先生认为,王女士以欺诈的手段诱骗其在直播平台上消费,已构成消费欺诈,将平台公司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退还充值款8万元,王女士赔偿三倍损失24万元,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平台退还充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先生在平台上充值后对王女士进行打赏,王女士作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刘先生作为观众获得服务,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结合其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记录可知,刘先生对于打赏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

打赏一般视为自愿难要回

法官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负责。除原告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明显的欺诈,或者双方有婚外不正当关系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将原告对主播的打赏视为自愿的消费行为,也有法院认为属于无偿赠与,总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台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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