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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产后患病,丈夫有抚养义务,法院判付7万元治疗费

日期:2023-03-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妻子产后患病,丈夫有抚养义务,法院判付7万元治疗费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难同当,有福共享,但当一方身患疾病,配偶却不管不顾时,该怎么办?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和被告李某是一对恩爱的年轻情侣,后在双方父母及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步入婚姻殿堂结为夫妻。王某在怀孕期间不幸患上轻度抑郁症,在生育女儿后,由于缺乏的关心与呵护,加之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最终导致病情加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后期王某除了在其父母家中养病外就一直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李某一直未照料王某,未配合王某的治疗,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王某一直由父母承担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为了给王某治病其父母已经债台高筑,无力再继续承担,王某父母为了让被告李某支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系合法夫妻,婚后王某不幸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在家里治疗不见好转的情况下,最终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李某一直在外打工,并未尽到合理的扶养义务,反而是王某的父母一直垫付王某的治疗费用。王某患病后没有经济收入,被告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起治疗扶养王某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某父母垫付的费用7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说法

“夫妻本是同林鸟”有多浪漫,“大难临头各自飞”就有多残酷。本案中,王某的不幸是婚姻并没有给其带来该有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幸运的是法律保护了其应该享有的被扶养权利。婚姻是神圣的,它并不是一句简单的我爱你,而是一种责任,既然选择走进婚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为对方负责,这个责任法律称之为夫妻扶养义务。当然,这个义务不应仅仅限于物质上和生活上,精神陪伴也同等重要,而当一方患病、经济困难或者无法正常生活时,另一方更应该主动承担起扶养义务。同时,法官也告知被告李某,如果后期其仍未及时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扶养义务,导致王某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会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淮滨县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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