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性。《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上述强制措施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
(3)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标的为行为。其他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或者财物;有关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则是探望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执行的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第三,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在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问题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第一,重视探望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法律文书上的表述力求具体,有可操作性,以便于执行。第二,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并不排除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一方当事人经常无故阻挠、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按妨害民事诉讼论处,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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