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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5-01 来源:海盐新闻网 作者:海盐新闻网 阅读:4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网讯(通讯员郁菊红王海燕)开出租车忙不过来的时候便雇个人来代班,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下车主花钱买了个教训。日前,海盐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家住海盐县武原镇的夏师傅原是开出租车的,有时候忙不过来便雇一个代班司机,2007年经朋友介绍,夏师傅雇佣梁某为其开出租车,两人说好出租车的所有费用(包括汽油费等)均由夏师傅支出,梁某按收入的20%收取报酬。

2007年9月17日下午,梁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出租车在县城道路上行驶,途经武原镇河滨路秦山路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乘客小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梁某驾驶轿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且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且遇情况未确保安全,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小方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方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07天,支出医疗费共计21999.07元,其左脚也被截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小方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但达不成一致意见,小方遂将夏师傅、吴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夏师傅、吴某支付其赔偿款48143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是由于梁某在从事夏师傅指派的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梁某的致人损害,应由夏师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进行分担。综合梁某与吴某在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夏师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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