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醉酒人发生事故,怎么赔
过年期间喝酒应酬避免不了,但越是这种放松的时刻就越要提高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汲水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耿某在2022年农历正月期间在外饮酒后请求庞某骑无证二轮摩托车载其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二人受伤,耿某能否得到赔偿呢?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9日,被告庞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原告耿某行驶至卫辉境内梨园路口时摔倒,造成二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耿某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庞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耿某在行驶中摔倒,造成二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庞某对事故的发生和耿某的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本案中耿某系无偿搭乘庞某所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庞某一方的责任,同时,耿某在明知庞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登记牌照不符合交通安全规定的情况下,仍要求庞某搭载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综上酌定庞某对耿某因本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耿某自担40%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庞某赔偿原告耿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209503.42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王伟祯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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