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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之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日期:2022-10-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之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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