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逾期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
张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将某行人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一个月后,肇事车经检验合格。事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肇事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
【分歧】
在该案中,肇事车未经年检但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年检车辆严禁上路。本案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未及时年检,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投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造成,且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进行了年检并且检验合格。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投保单,未有相关笔录证明其已向张某对投保单中免责情形进行提示及法律后果的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投保单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张某签名的投保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张某在投保单上签名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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