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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我国婚姻法中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和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个阶段。古罗马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以家父权为本位,家父行使养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欧洲中世纪时,家父权逐渐被父权所取代,此时的父母子女关系已演变为以父母的利益为中心。近现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承等各个方面,其内容已呈现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亲权从单独由父亲行使而演变为由父母双亲共同行使,并且由单纯的权利演变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重视子女权利的保护及对子女的教育,故有所谓“子本位的亲子法”的趋势。

(二)我国亲子法的发展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本位,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有以下特点:(1)以子女孝敬、奉仕父母为中心,重点乃在于其为家族团体的一分子,能奉仕家,为父母尽其对祖先所负的传宗接代义务。(2)亲子关系以男子为中心,女子则不大重要。(3)亲子关系以教令及惩戒为其重要内容。

直至近代,民国颁行民法亲属编才废除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名分,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准正,收养的方式及要件、收养的效力及收养的终止等事实。大体上从父母子女平等的立场确立亲子法律关系,子女的法律地位大幅提升,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一亲子法仍带有浓厚的亲本位色彩。

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设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确立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和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法律地位平等、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亲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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