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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6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类似于亲权的原则性规定。

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位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

现代法律中的亲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中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权利,亲权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实现其利益;作为义务,亲权人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许滥用。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害和侵犯,亲权就可以实现,因而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亲权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权色彩。但这种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为前提,且其支配的内容和目的被法律严格限制在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范围内,从而与古代的父母不承认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对其生杀予夺的专制性支配权有着根本区别。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没有法律特殊规定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所以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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