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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子关系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关于父母子女的分类,各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在我国封建社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出于自然血缘,即亲生父母子女,包括生父母、嫡子女、庶子女、婢生子女、奸生子女等。二为出于人为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包括嗣父嗣子、养父母养子女。礼俗与法典上还有所谓“三父八母”等,各种父母在法律上并非均发生同一法律关系。至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颁行民法亲属编才吸收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亲子法的立法经验,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前者又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后者即养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两类父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也有区别,即二者产生、终止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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