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状告养父养母,试图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曹金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韩嫣(化名)把她爸爸妈妈告上法院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呢!”消息在大丰韩和斌(化名)的老家瞬间传开了。大家惊讶之余,纷纷为韩和斌打抱不平起来:“韩嫣被抱回来时才几个月。我们看着韩嫣长大,老韩两口子对韩嫣很好,给她上学,接送她……。”
1月24日,记者采访了审理这起案件的大丰法院法官刘锋。尽管案件已尘埃落定,而且上个月还被市中院评选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但是刘锋的语气依然比较沉重:“对于亲情,真的没有输和赢!”
庭审中,韩嫣执意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双方间的收养关系自始都不成立,而且收养人当时才24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情形。”其实韩嫣对养父母是有感情的,接下来的陈述中,她没有继续称对方为“被告”,改称为“爸爸、妈妈”,但言语中依然埋怨,“因我不是亲生子女,故从小未受优待。”并且列举了很多韩和斌对待她以及她的第二任丈夫吴明(化名)的不是。“双方关系已恶化,无修复可能,故提起诉讼。”韩嫣说。
面对被自己抚养成人,朝夕相处20多年的养女,法庭上的韩和斌和妻子百感交集:“当年将孩子抱回家时,她还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我们省吃俭用抚养她,视如己出。后来30多岁有了亲生女儿,我们怕她多想,反而对她倾注了更多的财力、精力。出资为她买房、开店,就是希望她的日子过好。”
后来,韩和斌夫妇获知韩嫣的婚姻亮起红灯,气愤之下打了韩嫣以及后来成为‘二任’的吴明。“出现矛盾主要是我们不能接受韩嫣对待婚姻的态度和选择。”韩和斌说,尽管这样,后来为了韩嫣的幸福,他们还是接受了吴明,还帮他们办了结婚仪式。“韩嫣生小孩,我们夫妇无微不至地照顾了31天,天天烧早茶送过去。”庭审中韩和斌的陈述激动而无奈。
法院通过走访,确认了双方提交的一些证据。认为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实施前。“案涉收养行为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原被告双方长期以养父母和养女关系共同生活,且为群众公认,双方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刘锋说,“但是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近几年,主因是原告在婚姻中的一些做法令两被告不能接受。尽管后来关系有所缓和,但还是没能克己顾全、怀持包容之心待人处事,致使矛盾再次产生。”最终法院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至于关系恶化,属于一般家庭矛盾,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要件,所以驳回韩嫣解除与韩和斌夫妇间收养关系的诉求。
【法官寄语】
有句俗话:亲恩不及养恩大。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养父母亦是父母。其恩之大,非今世全能报答!
尽管是抱养,但养父母视为己出,精心抚育,哪怕后来有了亲生女儿,依然倾力帮扶。因为爱之深,责之切。见到养女婚姻亮起红灯,养父母心急如焚,平生第一次打了养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在本案中,双方实际并未达到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韩嫣对于养父母还是心存感恩的,也试图去弥合双方的裂痕,但因为双发的矛盾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才导致发生对簿公堂的一幕。所以不少家庭矛盾真的没有什么对和错。如果子女多听听父母的“唠叨”,如果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多些宽容和担待,也许,事情不会这么糟糕!
跳出这起案件,我想说的是,孝敬父母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等法律的大义。随着养父母逐渐年迈,正是养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如果法律随意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导致养父母老无所养,显然有失公允,更有失公德,良好的社会风尚就难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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