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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医,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案例

日期:2022-10-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有所医,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案例

案情

杨大爷与柳大妈是夫妻,婚后育有三子杨帆、杨启和杨航。杨大爷去世后,柳大妈一直随小儿子杨航生活。几年前,柳大妈因急性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由杨航悉心照料,然而,杨帆和杨启却从未向其支付过医疗费用,也未尽赡养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柳大妈病情反复,最终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柳大妈认为,将来自己可能需要聘请护工进行专业护理,每月约8000元的护理费应由儿子们共同分担,小儿子杨航已在日常生活中照料自己,可少负担一部分费用。但她的这一提议却遭到了杨帆、杨启和杨航的拒绝。无奈之下,柳大妈将杨帆、杨启和杨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个儿子共同承担其此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6400元、杨帆和杨启自起诉时起每人每月向其支付护理费3000元、杨航自起诉时起每月向其支付护理费2000元。

庭审中,杨帆、杨启承认其在柳大妈出院后至今未支付过医疗费用,但辩称,柳大妈自己有退休金、无需再由二人负担医疗和护理费用,因此不同意柳大妈的诉讼请求。杨航同意分担柳大妈此前的医疗费用,但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负责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将来也可以继续为其护理,聘请护工的开销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因此不同意柳大妈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大妈享有退休工资每月5500元,此前因急性脑梗住院治疗共花费6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费用数额时应参考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收入情况、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居住情况、医疗情况、子女情况等相关因素。本案中,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6400元,考虑到柳大妈的退休收入及生活需求,法院认为,该费用应由杨帆、杨启和杨航三人共同负担,即每人2133元。由于目前柳大妈尚未发生需由护工进行长期护理的状态,即未发生所主张的每月护理费8000元,故其要求杨帆、杨启和杨航分担该费用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杨帆、杨启和杨航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柳大妈支付医疗费用2133元。

法官释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杨航在柳大妈卧病期间照料其饮食起居,系为人子女所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而杨帆和杨启作为儿子,没有在柳大妈住院治疗期间提供经济支持,也没有在母亲出院后对其进行照料,二人应当与杨航一起分担母亲的医疗费用。

在此提醒,为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留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确保患病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提供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老年人应保存好就诊记录、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材料,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此作为起诉时主张医疗费用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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