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百岁老人瘫痪在床,六子女怠于赡养,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1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百岁老人瘫痪在床,六子女怠于赡养,法院怎么判?

作者:李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百岁老人瘫痪在床,

六子女怠于看养,

无奈状告六子女,

六子女提出无力支付,

想将以前所支出赡养费进行清算,

并冲抵今后应付赡养费,

法院又会怎么判?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生于1918年,现年逾百岁,其妻张某某已去世,二人共同生育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六个子女,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6年3月2日及2017年1月7日,原告不慎两次摔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不仅花去大量医疗费,出院后也一直瘫痪在床。原告作为百岁高龄老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且伤后瘫痪在床,常年需要护理。原告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护理费,六子女又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主张六被告自2018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其中生活费500元、护理费45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6000元)。六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同时,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戊、徐某丁辩称,原告所主张赡养费标准过高,其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赡养费;被告徐某丙、徐某戌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要求将以前赡养父母所支出费用、办理母亲丧葬事宜所支出费用及收受葬礼礼金等费用进行结算,用以冲抵今后的应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使经济困难的父母得到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得到关爱照顾,患病的父母得到及时治疗。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逾百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因骨折瘫痪在床,基本日常生活亟需护理照料。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依法应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六被告提出的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赡养费、将以前所支出赡养费进行清算并冲抵今后应付赡养费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每月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共计6000元,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六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原告每月的生活费、护理费分别按500元、3100元计算为宜,由六被告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平均分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凭医疗凭证由六被告均摊。2018年5月23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自2018年4月起,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600元,定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

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徐某某患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由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凭医疗凭证均摊;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人之行,莫大于孝。”中国作为有着五千年灿烂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孝道历来被冠以众善之首、众德之本。目前,中国开始步入社会老龄化社会,一些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或因对久病父母心生嫌弃,或因认为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因素,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类现象,在偏远农村地区更为突出。

要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不仅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改善村容村貌,同时还要振兴乡村精神,促进良好的乡风文明建设,守住孝道文化的根与魂。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对赡养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向乡村社会传递一种声音,为人们指明当今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提倡和弘扬什么,反对和制裁什么,充分发挥了裁判的指引和教育功能,为人们提供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来源:城口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