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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乐,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

日期:2022-10-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有所乐,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

案情

章锦瑟与楼华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女儿楼一弦、儿子楼一柱。自2020年楼华年去世后,章锦瑟孀居于北京家中,倍感孤独。儿子楼一柱时常上门看望母亲;女儿楼一弦早年在境外工作,与娘家往来较少,近年退休回京后,仍与母亲疏离,每年仅春节期间才回家略作问候。章锦瑟认为,楼一弦作为自己的亲生女儿,自幼在宠爱中长大,在女儿困难时,娘家总不遗余力地资助她,而她却对自己不闻不问。

章锦瑟苦苦思念女儿而不得见,数十年的疏离更使其怯于言表。无奈之下,为让女儿常回家看看,章锦瑟将楼一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一弦每月上门看望3次。

庭审中,楼一弦辩称,此前自己每年春节都带孩子回家看望父母,父亲生病时也曾到医院照料;父亲离世后,自己仍然坚持每年春节回家一次,已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同意章锦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赡养人章锦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料及看望,楼一弦客观上具备看望母亲的条件,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赡养义务,章锦瑟要求楼一弦对其进行看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应得到支持。关于看望次数,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楼一弦每月至少对章锦瑟看望1次。希望双方今后在对待章锦瑟的赡养问题上多沟通,楼一弦多尽义务,使章锦瑟在生活上得到照料、情感和精神上得到慰藉。法院最终判决楼一弦自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至少看望章锦瑟1次。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章锦瑟在丈夫去世后独居家中,亲情是其孀居生活中的重要精神支柱。楼一弦、楼一柱作为子女,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定期看望或问候母亲,以满足老年人在精神上的特殊需要。

在此提醒,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常回家看看,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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