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由父母一方抚养成人的子女对父母另一方仍有赡养义务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梁某与小梁是父女关系,在小梁4、5岁时,梁某与妻子马某离婚,小梁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自此和梁某不再来往。现梁某以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小梁给付赡养费,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东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与马某系夫妻,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大梁和女儿小梁。在小梁4、5岁时,梁某和马某离婚,大梁随父亲梁某生活,小梁随母亲马某生活。自此,梁某与马某及小梁几乎没有再来往。大梁在38岁时因病去世,没有子女。梁某目前体弱多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对于梁某的主张,小梁称父母离婚后,她随母亲生活,是母亲把她养大,她有义务赡养母亲,没有义务赡养父亲梁某。况且,自己没有工作,经济条件也不好。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小梁释法说理,明确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来讲,是不能附带任何条件的。虽然小梁由其母亲养大成人,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梁每月给付梁某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子女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小梁的父母虽然离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因此,小梁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梁某的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父母非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有能力抚养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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