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隔代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隔代收养,是指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是一种祖孙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了亲属间的收养,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不需要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受“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 “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另外,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是我们办案的时候遇到过的,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能不能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听起来也是“隔代收养”的意思,但是他们之间属于直系亲属,为了防止违背伦理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我认为不能建立收养关系。
根据1993年1月30日(92)民他字第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规定,“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也就是说,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
如果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则会造成爸爸和儿子成为兄弟、妈妈和女儿成为姐妹的情况,必然违背伦理,打破道德底线,造成身份错乱,“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变成了“爸爸妈妈”,这是不允许的。如果说,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养老送终的,符合法定的可以分得遗产条件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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