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进程中,假如当事人财产尚未分割完毕,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那么此时所继承的遗产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此财产属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而司法实践中,处在离婚边缘或者离婚关系中的当事人往往会为了不使财产旁落而放弃继承,对此,学界有观点认为不得放弃,以避免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笔者认为不然,同样是因为继承所得遗产的特殊属性,它属于身份权基础下的财产移转,体现了一定的伦理道德属性。况且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放弃继承的权利兼有财产性与身份性,该权利的享有是基于继承人的身份,非继承人不得行使和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单从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有身份关系以及感情因素夹杂其中,配偶不属继承人,不得干涉。立法不能赋予继承人配偶干涉继承人财产权放弃的权利,否则有违放弃继承的权利本质,故而放弃继承不需征得其配偶同意。此外,由于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因此继承人只要放弃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时即不再享有继承的权利,继承人对遗产的应继份,视为自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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