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毋,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更不得放弃。财产继承权对继承人来说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却不能放弃,因此,放弃继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已经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放弃继承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即可成立生效。如果继承人以放弃继承为理由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则其放弃继承行为因目的违法而不能成立。因此,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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