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行为是否可以为债权人所撤销,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放弃继承是处分已经取得的权利,而且是单方的无偿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二是认为放弃继承不是无偿的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的取得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等持后一种观点。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复杂,实践中也不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以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形,因此,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态度。一般而言,对于继承人继承权的放弃,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虽然有财产内容,但财产内容却是基于身份权的基础之上,因此身份权是其中的核心,继承人完全可以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不得强加干预。
如果继承人所将要继承的遗产中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则对此消极遗产的性质要进行区分以确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假如此债务是被继承人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负担,或者是由于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使得被继承人由于生活所迫而不得不负担,此时继承人就不得以放弃继承而逃避本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而倘若此债务并非为继承人的利益而负担,则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此时亦体现继承人的人格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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