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达成协议又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与保险公司就医药费赔偿达成协议,扣除了医药费中的非医保部分,拿到钱后又提起诉讼继续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张某驾驶车在行驶时,遇有原告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与保险公司就前期医药费部分达成协议,同意扣除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原告以该协议中扣除非医保没有法律依据,当属无效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被扣除的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行为、无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或规避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字后,不得反悔。原告在明知医疗费扣除非医保部分的情况下,仍然在签字栏签章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按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的起诉有违诚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运用道德伦理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权利,督促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讲究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原告为了尽早得到赔偿,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放弃了部分医药费,这种协议应当视为是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法有效,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也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继续起诉主张,有违诚信原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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