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蒋小云 陆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伤者却又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调解协议……近日,如东法院对一起这样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2020年3月,王某驾驶的汽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经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额骨、左侧眼眶壁骨折,左侧额颞部头片血肿,脑震荡,经治疗后出院。8月,李某与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000余元。11月,李某又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2021年4月,李某就其伤残程度向本院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定,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李某认为其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故起诉到如东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故李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如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 李某在签订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伤情是否能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最终导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不幸受伤,应当待伤情治疗结束后再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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