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0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醉酒时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了控制,但是使其自身处于醉酒状态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预见到醉酒后可能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是行为人却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所以法律不认可以自身醉酒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在醉酒的情形下致人损害仍需要承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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