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动车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逃逸的受害人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对受害人而言,在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责任是机动车一方时,受害人在驾驶人员逃逸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即被侵权人的权益,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管理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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