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莽撞致人受伤成植物人 百万赔偿买下行车安全惨痛教训
作者:雷书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道路上的一个不小心,就给别人和自己的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018年7月1日,家住彭水县的龚某像往常一样开车下班回家。夜幕之中,路上人也不多,龚某的车开得很快。但一个没留意,前方出现了一个黑影,龚某赶快刹车,却已经来不及了,那个黑影倒在了自己的车前。龚某下车查看,发现自己竟然撞了人。
经交警认定,龚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被撞伤的甘某更是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伤者甘某已呈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龚某自然要对甘某进行赔偿,但是到底应该赔多少,龚某与甘某的家属始终未能协商一致,甘某家属便一纸诉状,将龚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支付1000000元,龚某另行赔付388670.9元,共计1388670.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450702元(32193元/年×14年×100%=450702元)。
龚某对赔偿金额尤其是残疾赔偿金部分不满,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数×年限×系数。其中,基数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系数的确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级残疾赔偿金系数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残疾赔偿金系数为10%。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系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相应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系数总和不超过100%。
本案中,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93 元/年,所以基数为32193 元/年;伤者甘某当时66岁,根据法定计算方法,残疾赔偿计算年限为14年。至于赔偿系数,伤者情况符合多处伤残情形,呈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系数为100%;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附加指数为1%,累加系数为101%,但残疾赔偿金的系数最高不能超过100%,故最终系数仍为100%。综上,本案伤残赔偿=32193元/年x14年x100%=450702元。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吃亏在眼前。十次九次快,车祸一瞬间。伤情可测算,家破人难还。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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