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以替自己找个监护人吗
【情景案例】
郭某强现年72岁,没结婚,无子女,只有两个姐姐,大姐郭某珍现年77岁,二姐郭某芝现年75岁。张某是大姐的儿子。郭某强在2001年底患上间歇性精神疾病,只要按时服药,不发病的情况下能做些轻微劳动,生活基本能自理。2012年10月,在郭某强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郭某强和两个姐姐商量,提出由侄子张某作其监护人,大家都同意了。10月24日,郭某强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赡养郭某强,在郭某强丧失劳动力后,郭某强的承包土地、茶地由张某管理使用,该村村支书、主任也作为证明人在赡养协议上签字,并把这份协议在村委会进行了备案。2015年,郭某强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此后,在未经郭某强同意的情况下,同村村民郭某华在郭某强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使用。张某曾多次找到郭某华,要求其将土地交回郭某强耕种,郭某华不同意。后张某以郭某强的名义将郭某华告至法院。郭某华认为,郭某强不能为自己设定监护人,《赡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张某不能代表郭某强要求其退回土地。郭某华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权威观点】
郭某华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经与他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选定的监护人有权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解读】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意定监护进行有效维权的案例。所谓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主要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去劳动或者生活能力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等。比如,我国国内首个意定监护案例就是上海的一名85岁老人,她预感自己会得老年痴呆,虽然有两个儿子,但她清楚地了解自己小儿子的品行,于是在神智清醒的日子里,她签署了一份法律文件,挑了大儿子的女儿,也就是她的孙女做监护人,并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手续。半年后,她得了“血管性痴呆”,不认识人,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前来居委会大闹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居委会看到公证书后明白不用指定监护人了,因为老人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监护人,必须尊重老人的意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意定监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选定的监护人,并且签名确认,写好时间。二是在订立协议时,被监护人必须神志清醒、智力正常、表达清楚。三是哪些人适合做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一般来说,选择有血缘关系或感情基础的监护人最理想,当然,如果想选择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有关机构,比如养老院、社区服务站等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最后,意定监护是可以撤销、解除的。另外需要注意,如果被监护人想解除监护关系的,可以单方面声明解除或者撤销,但如果监护人不想继续担任监护人,则必须走法定程序,包括向居委会、村委会要求指定监护,或者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关系。
前述案例中,郭某强无妻、无儿女,两个姐姐年岁已大,都不适合担任监护人。郭某强虽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在签订《赡养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且在村委会多名干部的见证下,与张某签订《赡养协议》。郭某强在清醒状态时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作为郭某强合法监护人,有权代表郭某强要求郭某华返还侵占的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特别提醒】
老年人在为自己选定监护人时,精神状态必须正常,意识清醒,而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最好能够邀请所属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见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公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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