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为尽快恢复身体健康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本法在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并没有规定营养费这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侵权责任法没有相冲突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确定合理的营养费。
因为,合理营养是促进身体尽快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尤其是在当今经济条件下,身体有病或者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大都选择合适的营养品,作为提高自身免疫力,加快身体治愈速度的辅助方式。所以对于受害人的营养费支出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也不能将受害人毫无限制的购买的与辅助治疗或加快身体康复完全无关的营养品的费用都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的范围。所以,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主要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受害人购买的营养品的主要功能以及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综合判断,确定合理的营养费赔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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